本报北京7月4日电(记者杨永浩)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起诉的该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报5月9日曾作报道)今天在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自2017年6月起,邹某等5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贮存在石景山区某平房大院各自承租的库房内,并将废机油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闫某。因废机油处置不当造成渗漏,导致院内374.96平方米土壤受到污染,受污染土方量为322.38立方米。废机油及含废机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上述人员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邹某、闫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为准确查明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并发表意见。
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就环境污染的危害及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