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1日讯 施工声音、加工声音……如今,越来越多的噪音出现,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不,永春市民颜某因不堪其扰,将一加工店告上了法庭。
2015年11月13日,颜某川在永春县石鼓镇注册经营一家不锈钢店,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加工。
在生产期间,颜某认为颜某川在不锈钢加工时,不锈钢切割、打磨、敲打、钻孔、焊接等行为,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生活,遂向永春县环保局投诉。
永春县环保局多次对颜某川经营的不锈钢店进行检查,认为该店属于家庭式作坊,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要求其停止生产,在检查时该店都没有生产。
2016年10月28日,颜某川注销该不锈钢店,但此后不锈钢加工店仍有噪音。颜某以颜某川无视永春县环保局禁止生产处理决定,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某川停止在其家中加工不锈钢,排除噪声污染的妨害,并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颜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令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后颜某不服上诉。
法院审理: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系一起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于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推定,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认定和数额确定等。案件中,不锈钢制品加工所产生的噪音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污染程度较为明显,泉州中院通过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定颜某川的噪声污染行为存在。
颜某川的不锈钢加工店属于家庭式作坊,系间歇性生产加工,产生噪声的时间不长,且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相距数米,并非一墙之隔,泉州中院依据产生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等多个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泉州中院判决颜某川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