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5日讯 出生于石狮市的何某平常居住于江西省瑞金市,2016年2月间,何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和江西瑞金市相邻的长汀县古城镇工业园区一食品公司的厂区,建设冶炼厂进行金属提炼。他雇请了晋江市的黄某,负责建设冶炼厂并管理生产。
2016年6月,黄某开始在厂区内建设隧道式冶炼生产线和两个熔炼炉、沉淀池、铅锭成型模具、150米长烟道等设施,何某陆续从网上购买铅渣合计239吨。2016年8月底,何某雇请工人,并由黄某组织工人进行冶炼,提炼正负极合金。提炼的正负极合金则由何某负责销往龙岩、顺昌、安溪等地,非法获利73329元。
2016年12月16日,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厂区内存在铅渣冶炼行为,立即查扣原料铅渣6.76吨及冶炼残余废铅渣28.51吨。涉案铅渣经鉴定,均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案发当日,环保部门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案发地两次采样并进行废气检测,检测出铅的实测浓度属超标排放。2017年3月15日,何某、黄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39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一般共同犯罪。因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的定罪应适用2013年6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5月28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何某和黄某作出判决,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曾昭辉 侯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