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江法院赴石柱县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陶某某在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黎场乡江云村的家中,开设铁粉、砂金筛选作坊。在经营作坊期间,被告人陶某某通过用水冲洗含金的沙与汞的混合物,并通过埋设暗管的方式将含汞的生产废水排放至附近农田土壤中。
2017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某在家中被办案民警查获,办案民警在现场提取了污染点的水源、土壤。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1号监测点土壤汞浓度超标1.21倍,2号监测点土壤汞浓度超标1.25倍。
黔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暗管方式向环境排放有毒物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该案系黔江法院环资庭成立以来审理的武陵山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近年来,黔江法院环资庭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的打击力度,通过提高案件实刑适用率,开展巡回审判,扩大跨辖区环资审判宣传力度,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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