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记者所在的城市迎来了多年难得的好天气。空气质量连续几个月处在优良水平。可是,当记者出门在小区里遛弯时,还是发现:为什么附近空气中总是飘着一缕灰尘?原来,隔壁有个建筑工地正在赶工期,光顾着建设却忘了扬尘污染的处理了。
建筑工地扬尘对环境影响有多大?关于这一点,“春城”昆明的市民们有话要说,昆明一直以清新的空气闻名全国,不过在2017年,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下降,昆明市民们对此非常疑惑,究竟是什么原因“破坏”了昆明的好天气?对此,当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调查分析发现,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特别是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导致当年昆明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对空气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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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面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对城市环境造成的影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运用法定职权,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尽职履责。最近,25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主管部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质询案,对该部门就履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
2月11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质询会议。让我们看看,当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问了哪些群众关切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又作了哪些切实可行的答复。
质询:主管部门是否执法不严?
此次质询案着眼2018年昆明扬尘污染治理状况,提出:针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造成PM10指标偏高的问题,如何确保2018年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进入前10名的目标如期实现?
对此,出席此次质询会议接受问询的昆明市住建局局长李彤答复道:下一步,昆明市住建局将在长效机制建立上采取以下措施:
进一步优化管理要求,明确责任,细化管理细则,做好督查巡查工作,增加季、年度考核环节,进一步加大施工扬尘违法违规成本,加强与辖区城管、环保、交警等部门的互联互通,尽快提升建设工艺水平和监管信息化水平。
紧接着,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展开了一轮“全方位”追问。“在工地扬尘管理中,市住建局履职到位了吗?在治理工地扬尘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实施的情况如何?这些措施实施下来你们认为满意还是不满意?为什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柳伟提出了这个“辣味十足”的问题。
对此,李彤作出明确答复:
昆明市住建局在管理过程中对防尘降尘按照政府属地化的要求进行履职,防尘降尘的职责最终归结为“八个必须”、“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下一步,将通过行业的工艺水平、行业规则、制度的查缺补漏,进一步加强人力物力投入,特别是扭转监管过程中重安全、质量,轻文明施工的观念,把文明施工作为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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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常委会组成人员代俊峰则提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市住建局在防治扬尘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客观上扬尘问题确实未得到有效解决,从管理的角度是否存在执法不严或失之于宽的问题?是否有点不敢碰硬,或有麻痹的态度和情绪?”
对此,昆明市住建局副局长马文瑜答复:
“我们对工地扬尘治理管理不严的问题肯定存在,一是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制定了相关制度,却疏于制度检查落实。二是监督机构对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三是在检查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有顾虑、不敢碰硬。四是有部门、个人自扫门前雪的行为。五是参建企业的认识重视程度也不够,为节约施工成本不落实相关要求。”
进展:未来六个主城区都要开展质询
此次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使用质询权,有效地监督了有关职能部门尽职履责。接下来,各界关心的是如何能将此次质询会议取得的成果,及时地转化为改善了的扬尘污染治理情况和空气质量。
对此,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拉玛·兴高在此次质询会议上作出了明确回应:“(接下来,要)给市住建局分三个时间段(3个月、6个月、10个月)进行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将在5月、8月分别听取整改落实情况,年底集中进行一次评议。如果还是没有明显效果,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他强调,今后要高度重视昆明空气质量问题,按照(昆明)市委确保2018年空气质量在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进入前10的刚性任务和质询的要求,尽快组织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立即组织实施。
要建立完善部门、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防止出现监管死角;结合昆明实际,尽快修改完善《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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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下一步,昆明市主城六区人大常委会也将对相关部门进行质询,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延伸:质询是人大的法定监督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使用了“质询”这种法定监督手段开展环境问题监督工作。那么,什么是“质询”呢?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在文章中介绍道:“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活动。”
关于质询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已作出专门规定。
根据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问题和所要质询的对象,必须写明向谁提出,要求谁作答复。质询对象,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既包括政府组成部门,也包括办事机构、直属机构。
监督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开始灵活运用质询等多种监督手段关注民生热点。
2017年4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区内渣土(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进行质询,重点关注渣土车无照运营、渣土建筑垃圾随意处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5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9位组成人员就当地一污水处理厂治水不力,联名提出质询案,当地人大常委会不仅安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书面答复,还安排了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见面会。
每经实习记者 李可愚 每经记者 胡健
每经编辑 王可然 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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