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垃圾焚烧厂,焚烧废旧电子垃圾熔铸金属合金,并将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均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9日期间,男子邓某、余某、黄某共同出资30-40万元,在江西省金溪县私自建设垃圾焚烧厂,并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该厂利用从浙江温州运进的废旧电路板作为原材料,通过直接倒入锅炉内焚烧的方式熔铸出金属合金,生产期间所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被直接排放,焚烧所产生的废渣被直接堆放在厂区空地上。至2015年4月9日该废品焚烧厂被江西省金溪县环境保护局强制关停。在此期间该厂共焚烧废旧电子垃圾10吨左右,熔铸出金属合金3吨左右,获利3000元左右。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21日,邓某、余某、黄某在被江西省金溪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立即停产通知情况下,擅自修复垃圾焚烧厂设备并恢复生产。在此期间该厂共焚烧废旧电子垃圾50吨以上,产生的废渣10多吨,熔铸出金属合金15吨左右,获利15000元左右。案发后,三人向江西省金溪县公安局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赃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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