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租赁厂房从事不锈钢窗花加工,为谋取私利,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7年5月期间,廖某在将乐县租赁厂房从事不锈钢窗花的加工,在未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相应的污水防治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不锈钢浸泡槽、清洗槽滴漏的废水及冲洗槽排放的废水经排水槽外排到外环境。
同年5月18日,廖某被将乐县环保局及将乐县公安局查获。经监测,廖某排放的污水中铬含量达到5.66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廖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将乐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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