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广告投放
    环保信息网 > 环保行业资讯 > 特别报道 >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12-08 访问:41次

      (节选)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污染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尾气污染

    上一篇:辽宁应对空气污染采取“冬病夏治”供暖首月PM2.5降低41.5%九成天数是“好天”
    下一篇:没有了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
    0
    很棒
    0
    支持
    0
    搞笑
    0
    扯谈
    0
    欠扁
    0
    找骂
    0
    吃惊
    0
    不解

    您的评价:
    • default level
    • 1
    • 2
    • 3
    • 4
    • 5
    您的立场:
    加粗 斜体 下划线 上标 下标 左对齐 居中对齐 右对齐
    超级连接 E-mail连接 插入图片 插入Flash Shockwave RealPlay视频文件 Media Player视频文件 QuickTime视频文件 引用 飞行字 移动字 发光字 阴影字 表情 帮助
    声明:发表内容只代表您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验证码:
    广告投放
    在线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