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环保信息网 > 环保行业资讯 > 特别报道 >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12-06 访问:

    强化政府监管 让海南碧水长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本报记者 李磊 通讯员 王顺国

      11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海南水环境、水污染现状,对新时期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所涉重要方面及问题作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今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标准并推行河长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划和标准的制定和编制是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条例》对此作出如下规定: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明确省政府对国家有关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标准;对国家有关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标准。

      此外,这位负责人表示,河长制是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水安全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都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了要求。《条例》据此特别规定了我省实行河长制的原则要求,明确河长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构建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落实属地责任。

      多管齐下防治水污染

      “《条例》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等方面入手,推动水污染防治管理更加科学、系统,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具体的措施。”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工业聚集区、城镇、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分别做了要求。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工业集聚区的废水、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同时还规定,有关部门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对于城镇水污染防治,规定城镇新区的开发建设以及旧城改造都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同时规定,市县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整治黑臭水体;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由政府统筹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明确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布禁养区和限养区,对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区、养殖户应当依法搬迁、补偿。此外,《条例》还对船舶水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

      强化监督管理,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是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因此《条例》从我省省情出发,着重从八个方面对监管制度作了规定。”该负责人表示。

      据悉,《条例》规定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实施环评。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方面,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标准和指标。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由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明确,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方面,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事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保按证排污,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管。

      “《条例》还对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条例》规定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水环境状况公报等重大水环境信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水污染突发事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另一方面,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物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规定了由有关部门将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违法者名单,以加强征信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排污口的设置实施严格管理、实行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及评价制度、实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实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据该负责人介绍,鉴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全面修改,《条例》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对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拒绝、阻挠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还分别对排污单位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各类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规设置排污口、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违规处理处置污泥、畜禽养殖污染和船舶污染的处理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报海口12月5日讯)




    污染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尾气污染

    上一篇:[四川]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检查仙海湖水上安全和船舶防污染工作
    下一篇:北京天气静稳最高气温8℃南部地区有轻度污染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