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9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出台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定要求,也是确保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与全国同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需要。
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六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适用税额具体测算,并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起草、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立法前期工作。适用税额的制定以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符合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实际,同时兼顾了排污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
相比排污费标准,我省制定的适用税额不是简单平移而是有所提高,一是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二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利于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三是体现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有利于强化排污企业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四是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我省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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