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确定了2018至2019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为此,省政府按照相关要求提出,2018至2019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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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