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消息,山西忻州市公安局日前办理了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该局环安支队大气污染巡查组夜间巡查时,发现一建筑工地地桩处、过道处燃起三处燃煤明火。经查,系工人王某夜间取暖所为,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形成了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决定。
消息传出,舆论多有质疑。不少人认为,工人露天燃烧煤炭取暖,确实会影响环境,也不安全,警方将明火扑灭,乃是职责所在,但若据此课以行拘5日的处罚,未免太重。
工地工人露天点燃煤炭取暖,确有不妥之处。一方面,王某未尽到保护环境的义务,人为加剧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另外,户外点火,又是在城区,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依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王某行为的不妥,均指向法律约定的“义务”而非“责任”,相对应地,对于这一行为的处置,只能提醒、纠正,而不应该上升到行政惩处的程度。
当地警方称,这是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治安案件。但遍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未看到对这一情由的相关罚则,更多的罚则却是指向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比如,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等。
也就是说,应当承担散煤管理不善责任的,一是王某所务工的建筑工地,再就是地方政府。王某不过是用煤的一个终端。何况,从意图来看,他之所以烧煤,是因为冬夜工地缺乏必要的取暖设备,只能如此。这是一个基本的人身和民生需求,在处理时应该被充分考虑。
更有可能,当地警方处以行拘5日的决定,依据的是《消防法》。该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即便是以此为由,也要考虑现场是否“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不该上来就顶格处理。
据披露,这也是忻州市办理的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这也让人费解。忻州是全国有名的产煤区,空气质量一直都很差。据山西省环保厅公布的数据,今年1月,忻州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恶化率全省最高。空气污染严重,原因恐怕并非单个工人的室外烧炭,而是与当地企业粗放式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孰轻孰重,不难判断。
相关部门不去严格治理企业排放,却将本就紧张的警力盯着市井小民的取暖,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这不是说不应该治理民用散煤,而是说,政府在环保执法时应该明确重点、难点,而不是避重就轻,甚至选择性执法。
这两天还有媒体报道,陕西省武功县在治理大气污染时,拆除了一些农村学校的燃煤锅炉,却不解决师生的取暖问题,导致小学生们“上课的时候都抱着热水杯子,手都冻得通红”。这两件事情相互对照,颇有异曲同工之处。治理大气污染是社会共识,但前提是做好民生保障,工人烧炭取暖这样的无奈之举,也才会少些。
污染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尾气污染
上一篇:
西安重污染天预警升级至橙色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下一篇:
驻韩美军基地污染严重首尔市敦促韩政府采取措施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