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疑似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拟应当立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予以公示。
昨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半年一次水质检测
24小时内公示结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设施的日常维护职责,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剂余量检测并记录备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予以公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贮水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符合相关操作流程,清洗、消毒后水质经检验合格方可供水。
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疑似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予以公示。
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
不合标拟最高罚五万元
《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法律责任中提出,对于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供水设施、设备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的;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和公示的;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未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质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水质消毒设施,或者配备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或者相关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采购、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