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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将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这17家单位快来领任务!

    来源: 政府网站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11-23 访问:

    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指导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了《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详情如下↓↓


    普查工作目标是什么?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普查时点是什么时候?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都有谁?

    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有哪些?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各市可根据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种类,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厅),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部门分工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统计局: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军区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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