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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南方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10-27 访问:

        南方日报讯 (新兴视窗记者/梁桂婵 通讯员/刘亦权)笔者从新兴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获悉,10月中旬,新兴县环境保护局向新兴县公安局依法移送第二宗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新兴县锦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该公司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目前,新兴县公安局已受理该案件,并作出进行立案侦查决定。

        据了解,新兴县锦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于2014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该项目主要建有电泳车间、氧化槽和电泳槽等生产设备和设施。

        9月12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表面处理、阳极氧化等生产正在进行,其中一个生产车间(以下简称“车间1”)的部分生产废水未进入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有废水渗流,两者混合后未经处理通过厂内排污管道直接排放至新兴江车岗段。

        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9001号〕监测结果显示,氧化车间和污水收集池溢(渗)流口混合后排口废水总镍浓度为5.82mg/L,超过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0.5mg/L)10.64倍。

        新兴县锦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关于“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该公司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10月16日,新兴县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新兴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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