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禁销售使用蜂窝煤
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广州全市将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
为减少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消耗,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3年以来,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等市中心四区先行先试,在全市率先开展“无燃煤区”创建工作,2015年、2016年四个区均通过了市里组织的年度复核。同时,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等其余各区也在加快开展“无燃煤街镇”、“无燃煤村居”等创建工作。据悉,开展“无燃煤区”创建后,广州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耗量约1497万吨,比2012年1793万吨下降了16.5%。
本次通告将广州市行政区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的燃烧设施。此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向市外单位批发、贸易和燃用地点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外)。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也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并在2020年底逐步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通告中明确,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专用锅炉的情况下燃用,也属高污染燃料。这意味着,禁燃区内不能销售和使用蜂窝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