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雄安新区召开打击污染违法犯罪行动发布会。目前,已抓获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人员102人,其中刑事拘留15人,行政拘留87人;破获及查处污染环境案件79起↓↓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不容破坏。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推进新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河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自7月6日以来,省市公安联合工作组以“十个100%”为目标,组织三县公安机关,强力开展了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确保每起案件都打深打透。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全面核查,逐一调查;对污染环境案件彻查全部涉案人员,深挖实际控制人及幕后人员;对查处的“散乱污”违法犯罪窝点,协调相关部门,全部采取“两断三清”措施,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现场、清产品。
会上还公布了此次行动中的九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2017年7月21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李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厂房内,将23吨含有废铅膏和废酸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壳露天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对土壤造成污染,同时查明2017年5月至7月间,李某某采用粉碎清洗的方式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壳3700余公斤,经环保部门认定,该废旧铅酸蓄电池壳属于危险废物。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4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7年7月26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张某某、张某在自家经营的电瓶代理销售点,将废旧电瓶电解液倾倒在院内的渗井中。经进一步侦查查明,2017年6月以来,张某某、张某在自家院内挖掘渗井,利用渗井非法倾倒废旧电瓶中的电解液。经环保部门检测,该渗井内废水PH值呈强酸性且重金属严重超标。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被容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份,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高某某在龙湾镇一工厂内非法电镀加工渔具,并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经检测,该渗坑内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高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7月27日,将该人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当日被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4月21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初至2017年4月,雄县龙湾镇某热浸锌公司李某某多次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排放至大清河内。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李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迫于抓捕的强大声势到雄县公安局投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6日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7月10日雄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对该县刘李庄镇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在一塑料加工厂内,利用粉碎、融化的方式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并将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放。该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三人行政拘留。
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臧某某在芦庄乡一废弃厂房内,将含有有色金属的电线电缆下脚料点燃,期间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臧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某医药公司负责人邢某某将该公司内过期药品直接倾倒在一废弃砖窑附近,该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废药物、药品。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雄县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案。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孙某某经营的吹膜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被雄县环保局责令停止排污并贴封条,孙某某拒不执行,撕毁封条继续进行塑料吹膜生产。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在自家院内生产加工色母粒,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排放到其家房后的渗坑内,逃避监管。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来源/燕赵都市报
记者/田媛媛
编辑/吴光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