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公布,由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德司达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其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军、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进军明知王占荣经营的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也明知丁卫东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先后将2828.02吨废硫酸在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倾倒,至查获,共排放了2698.1吨废硫酸,还有129.92吨未排放完。扬州市江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未排放的129.92吨废硫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pH值为1.19。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王军、黄进军等均被判处刑罚。追究刑责的同时,省环保联合会、省政府联合起诉德司达公司,请求判令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
法院认为,德司达公司作为化工企业,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在无法回收利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到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然而,德司达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其产生的废硫酸,而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交由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企业处置,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