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审结,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某、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某,明知王某某的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给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明知丁某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某处置,先后将2828.02吨废硫酸在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倾倒,至查获时,共排放了2698.1吨废硫酸,还有129.92吨未排放完。扬州市江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未排放的129.92吨废硫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pH值为1.19。
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王某、黄某等均被判处刑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刑事判决。
今年4月26日,江苏省环境保护联合会联合江苏省政府,将德司达公司告上法庭,追究其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法院未当庭宣判。近日,南京中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法院认为,德司达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因此,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视点
被告已判罚2000万
为何还要赔2400多万?
此前德司达公司被高邮法院判处罚金2000万元,为何还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对此,南京中院表示,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刑罚。南京中院审理这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请求的是德司达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罚金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被告虽承担了罚金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德司达公司在刑事判决中承担的2000万元罚金,并不包含本案原告向其主张赔偿环境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