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了《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新修改,其中明确,在中考、高考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最高罚一万元。
据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根据最新的《条例(草案)》,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该规定,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一致认为,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的制定和出台是必要且意义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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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新增了一个条款: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禁止加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
在机动车噪声排放管控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
禁止加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加装防盗报警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禁鸣区鸣喇叭——司机将被罚1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违者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