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江污染问题由来已久,部分河段污染触目惊心。杨立轩 摄
潮汕平原,因为有韩江、榕江、练江流过,也被称为三江平原,这三条流经潮汕的大江,哺育了千千万万的潮汕儿女。但近年来,三江中的练江,水质因污染早已不能饮用和灌溉。作为汕头市潮阳区与潮南区的“母亲河”,练江的污染问题不仅在当地广受关注,也引起了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重视。
2016年,汕头市委书记陈良贤在全市环境保护暨练江整治攻坚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敢于亮剑,向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切行为宣战”。为治理练江污染,汕头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污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其中便包括了两潮地区的基层法院。
随着近年来打击练江环境污染,两潮地区基层法院审判了一批污染环境案件,据统计,自2016年来,两潮地区法院审理污染环境案件26宗,其中21宗已经结案。
如何用法律为武器向污染环境行为亮剑?污染环境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笔者近日走访了潮阳、潮南两区法院,向法官了解案情。
●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 许端阳 通讯员 罗辉军
判决者大多数为小作坊
据了解,目前此类污染、破坏环境的罪名为污染环境罪。
“这是1997年《刑法》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演变而来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犯罪构成条件作了调整,对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改为‘污染环境罪’。2016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规定。”潮阳区法院法官钟泽珍介绍道。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条件进行调整,定罪门槛也相应降低,更多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据潮阳区法院介绍,发生在潮阳区的污染环境罪主要犯罪情形有两类,一是生产过程中未设置任何环保排污措施,违法排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向污水管网或外环境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2016年以来,该类案件占环境污染案件的55.6%。二是经营业主利用开设废旧电器拆解工场过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2016年以来,该类案件占污染环境案件的44.4%。
与潮阳区类似,潮南区法院判处的案件中,也以这两类犯罪情形为主,其中,排放废水造成练江水体污染的案件占较大比重。无论是排放污水或者非法拆解危险废物,这些行为最终污染的还是水系,而两潮地区的水系,绝大部分仍是汇入练江,最终对练江的环境造成污染。
据了解,目前两潮地区未判处刑期超过三年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这与犯罪证据取证难有关。“法院的审判讲究证据,这需要执法部门对证据予以固定。可能排污上百次,但往往只能掌握其一两次排污的证据,法院对此的定罪量刑还是依据在案的证据。”潮南区法院法官陈晓鹏表示。同时他还提及,不少污染的源头藏身于偏僻的村庄或者是居民区中,不易发现,这也增大了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查处污染环境行为的难度。
污染环境者必受法律严惩
在两潮地区判决的污染环境案件中,被告人以自然人或小企业为主。据法官分析,由于工业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环保处理费用高,自然人或小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因此为追求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只要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无论你是污染企业或是作坊的业主,还是在这些企业或是作坊做工的打工者,同样都会遭到法律的严惩。”钟泽珍说。
2016年8月初,被告人兰某刚与另外两名在逃的合伙人在没有取得环保许可证及没有配置任何环保设备的情况下,租用被告人张某洪位于潮阳区谷饶镇大坑桥头的厂房经营五金厂,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水、王某盼、王某华等人在厂内从事电镀金属小五金工作,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外排污染环境。经对环保部门该厂取样的外排生产废水进行检测,其中PH值超标4.42个PH值单位、总铬超标4.0倍、总铅超标1.6倍、总铜超标2.0倍、总锌超标178倍。2017年3月,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经审理,潮阳区法院以被告人兰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洪、王某水、王某盼、王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五金厂经营者兰某刚对污染环境负主要责任,但是张某洪在明知兰某刚与合伙人未配置任何环保设备的情况下,仍将厂房租给兰某刚等人进行电镀作业,同样构成犯罪行为;而打工者王某水、王某盼、王某华在厂内从事电镀作业,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经暗管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件中,无论是兰某刚还是张某洪、王某水、王某盼、王某华,他们的文化程度最高只为初中,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大多数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都比较低。很多人属于无意识犯罪和过失犯罪。他们文化程度低,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又受到利益的驱使,走上了污染环境犯罪的道路。他们大多根本不知道排放污水到江河里面是违法的。”钟泽珍表示,在她看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仍需要对从事印染、印花、纺织、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员工普及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污染环境将会受到法律惩治。
据了解,潮阳区法院已经精心挑选了被告人陈某明、谢某妹和被告人张某荣、林某彪2宗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选送当地电视台录制成《打开案卷》公开播放,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司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民众法律意识和守法理念,助力推进练江综合整治,保护好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马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