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违者拟将最高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刑责。
数据:城市市政供水水质合格率超85%
据统计,辽宁城市市政供水的总体水质合格率达到85%以上,而农村多数为集中式供水,日供水能力千吨以上的自来水厂仅有85座,水质合格率不及30%。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和老旧小区的自建设施供水缺乏技术保障条件,全省170个自建供水设施总体水质合格率仅在80%左右。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需体检后上岗
《条例(草案)》拟规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备清晰、消毒、净水、取样、化验的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从事水质处理器以及水处理材料生产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的方可上岗。
净水生产区外围30米内禁设生活区
《条例(草案)》拟规定,在划定的净水生产区外围30米内,禁止设置生活居住区,禁止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禁止铺设污水渠、禁止对该区域内的花草树木或农作物喷洒有毒害农药。
业主质疑水质受污染,业委会有权要求进行水质检测
《条例(草案)》拟规定,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为公众提供饮用水的场所,不得使用违规涉水产品
涉水产品即指在生活饮用水净化处理和消毒以及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化学物质和工具。
《条例(草案)》拟规定,生活饮用水相关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不得采购、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违者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