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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局]长春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来源: 长春市政府网站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07-17 访问:87次

      近日,长春市政府印发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7〕5号),将全市市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可以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违反《通告》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原《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3号)同时废止。

      近日,长春市政府印发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7〕5号),将全市市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可以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违反《通告》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原《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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