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午9点,瓜州县首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在瓜州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2009年4月5日,被告人曹某受瓜州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的委托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和他人签订金矿石加工合同后,于2016年10月30日对其经营的选矿厂设备进行通电、注水、检修试机,2016年11月份投入矿石重负荷试机生产。被告人曹某在试机加工金矿石期间,将金矿石生产后的两百余吨尾矿浆私自排放在未经防渗、防漏处理的一处“渗坑”中,造成对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2016年11月18日,在瓜州县环保局向该选矿厂下达停产通知后,曹某仍未停止试机,继续向未经防渗、防漏处理的“渗坑”中排放尾矿浆,直到设备出现故障,曹某才停止试机生产。2016年11月28日,瓜州县环保局下文对该选矿厂进行关停。经地质部门检测鉴定,该选矿厂排放在“渗坑”的尾矿浆中含镉、汞、砷、铜、锌、铅、铬等多种重金属。
据了解,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