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拟最高罚款百万
正义网讯(记者谢文英)“菜篮子竟然用污水灌溉,水污染菜端上了餐桌。”这些触目惊心的报道,让百姓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充满期待。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规定,强调安全处理处置污泥等内容,并将罚款金额从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监测数据造假就显得格外重要。
根据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增加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针对此,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达标规划是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为督促限期达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市、县级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向巴平措等委员认为这一条很重要,他强调:“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执行这一条,一定不走过场、不做样子、不走形式,切实把监督的职责担当起来。”
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应当对污泥处理处置作出规定。针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罗清泉等委员认为草案还应进一步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来源,否则规定很好,但是如果不解决好费用来源,落实会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