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地球是我们人类的母亲,是生命的摇篮,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坏境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可有的人却为一己私欲破坏坏境,污染土地,其行为最终逃不出法律的制裁。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就余某、田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余某与蒋某(已判刑)两人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份,双方在一次吃饭中,通过聊天想到了快速“致富“之道,于是两人决定以每吨600元的价格,由蒋某从江西某医药化工公司托运17余吨化工废物运至萧县丁里镇,由被告人田某接货。田某在接货后又安排王某(已判刑)将该批化工废物转运到萧县龙城镇某村塌陷坑内倾倒。被告人余某和蒋某两人觉得此钱来得如此容易,于是在2016年3月19日”故伎重演“,再次从江西某医药化工公司托运29余吨化工废物运至萧县丁里镇,被告人田某又安排王某接货后将该批化工废物转运至同一塌陷坑内倾倒。以上两批化工废物后经鉴定,均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被告人余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根据被告人余某、田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