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作出一审当庭宣判:方某飞、胡某林等八名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2016年6月,上高县泗溪镇洋港村前伍自然村村民伍某根、伍某成、伍某周发现自家农作物大面积枯萎死亡,初步推断是由稻田附近胡某林等人开办的危险化学废物清洗厂所排污染物引起,他们随即报案。经上高县环境监测站检测,该危化物清洗厂区内PH值为1.23,沉淀池PH值为1.5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因此,胡某林等人开办的危险化学废物清洗厂所排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飞明知胡某林等人所开办危化物清洗厂无处理危化品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化学废物126.59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胡某林等7人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在上高县泗溪镇洋港村前伍自然村潭山脑原皮革厂经营冲洗危险化学品业务,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废物44.16吨,造成周边大量水稻、蔬菜、树木枯萎死亡,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遂依法进行判决,对方某飞、胡某林等八人予以严惩。
该案公开宣判,对增强相关经营者环保法治意识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意义,有利于提高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接下来,上高法院将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为建设美丽上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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