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起,渝北区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施行。通过环境保护禁止令(以下简称禁止令),可以及时解决正在发生的环境损害行为,是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益、服务绿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为什么要实施禁止令?
渝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沈远东介绍,一宗环境案件,从发现污染到受理、立案、排期开庭,再到审判、下判、判决生效(还要考虑有没有二审),通常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但多数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可持续性,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造成影响深远且难以修复的重大危害后果。
因此,如果环境损害中司法裁判固守“以生效裁判为救济依据”的观点,只以最终的经济补偿为救济手段,就会放任侵害行为发生与扩大,对受害人以及全社会而言都极其不利。实施禁止令正是为了在环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就能遏制污染行为危害后果继续扩大,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共利益。
禁止令适用哪些案件?
据介绍,该试行办法主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禁止令适用的案件涉及导致大气、水、噪声、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的;致使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破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哪些人可申请禁止令?
沈远东介绍,在环境资源案件中,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禁止令:一是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二是环境民事诉讼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三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试行办法对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禁止令作出明确规定:严重危及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安全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并难以恢复的;可能加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程度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情形。
沈远东介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安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难以恢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执行前申请禁止令。
哪些机构执行禁止令?
沈远东介绍,法院发出禁止令后,将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相关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环境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执行禁止令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协助执行。
当事人不服禁止令,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禁止令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关民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为渝北、江北、沙坪坝、北碚、长寿、合川、大足、潼南、铜梁、璧山10个区的环境资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