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市一中院公布了三起环保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告诉大家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两人非法处置旧电瓶
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2014年1月,肖某、肖某某共谋租赁沙坪坝区某厂房用于收售废旧电瓶。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厂房内组织人员将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并将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经查,2014年1月至10月,二人共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928.159吨。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二审中,二人上诉认为其行为属于收售废品,且在2014年10月后未再处置废旧蓄电池,属于犯罪中止。
根据国家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二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厂房内组织人员将所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并将其中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已实际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一旦实施,行为人难以逃脱法律之网,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切不可尝试,否则害人害己。
案例二:
公司擅停环保设备被罚
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2016年,某环境监察队对原告某排水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擅自全部停运其所有的两台二氧化氯发生器,并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察队认为,该公司已经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随后,环境监察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4万元。
对于罚款处罚,该公司不服,并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
对于处罚和行政复议,该排水公司不服,认为二氧化氯发生器需要检修才临时停运,原告已采取其他方法保证水质达标,未造成污染后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二被告的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污水、污染物、危险废物等处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关系到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处理污水、污染物、危险废物的专业机构,在生产经营时不仅应考虑经济效益,更应考虑到环境效益,其生产方法、工序、工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而不应仅追求结果达标而无视程序违规。
案例三:
私自开矿采煤567吨
五名发起人被判刑
2013年6月,黄某、罗某、杨某、唐某某、黄某某五人商议在北碚区金刀峡镇开采煤炭,并雇请傅某负责挖煤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白天休息、晚上开采的方式开采煤炭,并进行销售,非法牟利。后经专业地质勘探机构鉴定,五人非法采矿点共非法动用煤炭资源总量567吨。
本案经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黄某、杨某、唐某某,傅某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生效判决认为五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五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基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将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当作谋生或者发财的手段,尤其是所谓的“雇员”自认为受人雇请,对于自己卷入共同犯罪浑然不觉,殊不知由于其积极促成犯罪的完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已经与“老板”构成共犯。
本报记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