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我省拟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及时公开督察进展情况和督察结果。
昨日,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审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草案增加:重污染天气预报后拟应及时发出预警;禁止露天烧秸秆、落叶,机动车限行;停止露天烧烤等;平时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低价出租自行车等。
拟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划定防治重点区域
《条例(草案)》拟定,省政府可以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重点区域内的市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拟可交易
《条例(草案)》拟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不得超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环评未经审批拟不得开工建设
《条例(草案)》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保证环境举报渠道畅通
拟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拟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举报渠道畅通。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增加,省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及时公开督察进展情况和督察结果。
对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督办情况。
拟推广外墙保温节能材料
建筑节能和老旧热网改造
《条例(草案)》提出,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加强农作物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推广使用新型外墙保温节能材料,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程等措施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
拟免费出借或低价出租自行车
《条例(草案)》提到,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可以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者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应提升车用燃油质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重污染天气预报后及时发预警
拟采取限行、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市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省、市、县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
无净化设施拟罚两万
《条例(草案)》提出,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拟对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县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拟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由县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