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小清河水质,确保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区域排放限值
根据小清河干支流污染物超标特征,确定氨氮和总磷(磷酸盐)2项指标执行区域排放限值,其他指标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656-2006)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部分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49号)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和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区域排放限值分为三级(详见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1000m3/d,出水排入Ⅲ、Ⅳ类水体的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Ⅴ类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体的执行B排放限值;设计规模<1000m3/d的执行C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水体位于强渗漏带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均执行A排放限值。考虑冬季气温影响,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相应冬季排放限值。
二、执行范围
本限值适用于我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主要涉及槐荫区、天桥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区和济南高新区)现有出水直接排入小清河或者通过支流进入小清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以及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发布实施有关适用标准严于上述控制限值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政办字30附件
201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