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日前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如果违反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晚报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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