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推进气化辽宁工程和节能暖房改造工程、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完善部分处罚条款等修改意见。据了解,《条例(草案)》经修改完善后,还将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逐步降低燃煤供热比重
按照《条例(草案)》拟提出的规定,辽宁省将逐步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严控相关重点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我省将落实国家高能耗、低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现有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项目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各市要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将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视频监测严控工地扬尘
《条例(草案)》提出,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口、堆料区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要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道路与管线施工时,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要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时也要防尘,避免扬尘。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郭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