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还提出,佛山将在今后继续分期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最后或将全市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和电力行业外,将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
最高罚20万元
意见稿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五”末期
全市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8年1月1日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佛府〔2014〕31号)废止。
意见稿还提出,为持续实施工业企业减排,优化佛山能源结构,倒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佛山将在今后继续分期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预计到“十三五”末期,禅城区全区域,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丹灶、九江、狮山罗村、小塘、松岗区域,顺德大良、容桂、北滘、陈村、乐从、伦教区域,高明区荷城、明城、杨和区域,三水区西南、云东海、乐平、白坭区域,将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十四五”末期,全市将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和电力行业外,将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具体范围以市政府今后调整公告为准。
4月10日前可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共10个工作日)。
话你知
高污染燃料包括:工业生产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更新高污染燃料目录,以更新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