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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依法逮捕“长江口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25名犯罪嫌疑人

    来源: 中国青年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02-15 访问:

        中青在线杭州2月1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浙江船”在长江口肆意偷倒垃圾、威胁上海水源地事件有了新的进展。今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权威消息称,经过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努力协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截至目前,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25名犯罪嫌疑人。

        据初步查明,2016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通谋,采用串标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海盐县环卫中心的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后由桐乡市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

        在此期间,公司前后股东及部分工作人员伙同中间商、船主、填埋场地老板等人,多次将海盐县环卫中心收集的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9万余吨装运到浙江湖州、安徽芜湖等地非法填埋,或装运到长江江苏南通段等流域进行非法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犯罪嫌疑人沈某2016年5月成立桐乡市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入股该公司并成为法人代表。9月初,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海宁市环卫处签订了海宁市生活垃圾分流处置协议,后因故正常处置渠道受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主动联系该公司要求转包有关垃圾处置工作,并以有垃圾处置权的盱眙某公司出面与桐乡市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约定以200元每吨的价格表面上由镜城公司,实际上由朱某某分流处置。在洽谈过程中,朱某某明确透露将会把垃圾交“江海电厂”处置即非法倾倒至江河中。

        随后,朱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沙某某,由其组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逃)具体联系船只并将上述生活垃圾倾倒至长江。2016年11月份以来,海宁运出生活垃圾16船次,共计10994.4吨,其中14船次共计9747.24吨被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倾倒至长江,造成长江口水域严重污染,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目前,这批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浙江检察机关在捕前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捕中抽调侦监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建立案件专人快速办理机制;捕后督促继续侦查,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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