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23日电 (记者 阮煜琳)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随着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中国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23日在北京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污染地块再次进行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的需要。
据介绍,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高,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污染地块大多属于在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中关闭搬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邱启文表示,立足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解决当前危害民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上述办法将“政府已收回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用地中,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再开发利用时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环保部官员表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