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漳州1月16日电(通讯员 林志南 林毅 杨伟清)非法组织工人电镀加工,并将含有超标污染物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到户外,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海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21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李勇”(身份待查)经营的电镀加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情况下,仍然接手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的该电镀加工厂,组织工人进行电镀加工,并将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厂房附近的水渠,直至2016年1月21日被环保部门查获。
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水口的废水含总铬12.1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标准值11.1倍。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