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重庆零容忍
市高法院昨日通报4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是针对一个罪名单独出台的司法解释。昨日,市高法院通报了我市审结的4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A破拆废电瓶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黄某甲、杨某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收购各类废铅酸电瓶。黄某甲、杨某将租赁的渝中区大坪彭家花园一仓库进行改造,并安排黄某乙、刘某等工人在该仓库内对其中部分电瓶进行破拆,将瓶中铅酸废液排放。
据统计,仅2015年5月至7月期间,彭家花园仓库内破拆并排酸后的废电瓶总重量就达89.172吨。
据介绍,彭家花园仓库紧靠经纬大道与石油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两侧有多个居民小区、临街商铺,人口密集。
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收购的废电瓶,还堆放在九龙坡区六店子仓库。2015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从六店子仓库查获已破拆的废电瓶36.74吨、未破拆的废电瓶180.21吨。
经取样监测,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使用的彭家花园仓库两个排污池液样中,总铅含量分别为13.9mg/l、9.07mg/l,分别超过最高限额12.9倍、8.07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黄某乙、刘某在人口集中地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黄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点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按污染环境罪论处。
B出售壳牌包装桶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在渝北区玉峰山,白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某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切割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某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吴某先后向白某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壳牌209升装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吴某明知白某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官点评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C提炼废机油
文某、石某、黄某共同出资办公司。2014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三人决定业务转向。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收购来的废机油,通过设备采取加热、沉淀、过滤的方式进行处置,生产润滑油用于销售。
2015年5月28日,九龙坡区环保部门对该公司检查,当场查获半成品油42.16吨,成品油16.46吨,并查获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料废机油352公斤。经折算,成品油原料为20.575吨废机油,处置废机油已达3吨以上。经认定,其处置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
被告人文某、石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已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对文某、石某、黄某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点评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D偷排电镀废水
按约定,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首旭环保公司)负责运行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保证废水得到100%处理,确保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项目运营期间,曾某发现1号调节池有渗漏现象,于是向首旭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报告。程某召集工作人员开会,要求利用1号调节池渗漏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曾某于是安排负责看守厂房的姚某,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抽入1号调节池进行渗漏。
去年5月4日,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该偷排行为。经江北区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1号调节池内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9.5倍、9.9倍。
法院认为,首旭环保公司违反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定代表人程某是该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曾某、姚某是直接责任人员。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首旭环保公司罚金8万元;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姚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两年69人污染环境遭追刑责
市高法院审委会专委唐亚林介绍,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38件,审结36件,依法追究6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唐亚林介绍,重庆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和具有不认罪、悔罪等情形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处以实刑,共12人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严厉打击单位犯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特别是主管负责人的刑责。比如首旭环保公司污染环境罪一案,法定代表人程某被判处的刑罚最重。
三是依法惩治“上游”行为人。比如吴某、白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吴某明知白某无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最终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均被判处刑罚。该案例也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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