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晴隆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该局未依法履职导致污染水库行为仍在继续
正义网北京1月12日电(记者 王地)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因晴隆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经贵州省能源局同意变更为设计生产能力年产30万吨,服务年限35年的煤矿。在建设中,该矿未严格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相关环保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及细碎煤矸石煤泥经溪沟流入贺龙宫水库,污染贺龙宫水库水质及周边土壤。2016年9月26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向晴隆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但晴隆县环境保护局对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非法排污行为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该矿仍未按照环评设计方案进行整改,污水直接外排、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情形未得到有效整改,污染贺龙宫水库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就该案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