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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湖污染领导干部要终身追责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6-12-12 访问:

    本报记者 李艳洁 北京报道

    河湖水污染再治理不好,将影响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并可能终身追究责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将河湖管理和污染防治等列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终身追责。

    另据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表示,“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将纳入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

    “要做到每条河湖有人管,能够管得住、管得好。”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在12月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全面推行河长制《意见》有关情况发布会上表示。

    周学文称,12月13日,水利部和环保部将联合印发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指导各地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工作任务。

    领导干部负责制

    《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周学文介绍,13日印发的工作方案将把《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实化,内容包括本地“河长制”的主要任务、组织形式、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且要明确全省的总河长由谁担任,省内主要河流的河长由谁担任,要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我们要求省市县都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

    “‘河长制’主要要突出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要有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要明确一个牵头部门,要有一个河长办,明确相关的成员单位,同时明晰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搭建一个有效的工作平台。”周学文称。

    “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或者省长来担任,并且各个省区的行政区域主要河湖要设立河长,这个河长由省级领导担任。同时这些河湖流经的市、县、乡也要分级分段来设立河长,这个河长由同级的负责同志担任,可以是党委负责同志,也可以是政府负责同志,有的是人大、政协的负责同志,都可以,但不能是部门负责的同志来担任。”周学文解释。

    总体来说,周学文称,“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此外,《意见》还要求,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污染将终身追责

    在追责方面,《意见》提出,河长要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周学文认为,“河长制”能不能取得实效,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考核是不是严格。

    “对下一级河长的考核内容主要是推行‘河长制’的进展情况。《意见》里规定的六大任务是否落实,推行‘河长制’的成效怎么样,原来是黑臭的水体,通过推进‘河长制’的一段时间的治理是不是见到实效了。”周学文表示,由于各个地方河湖面临的主要问题各不相同,考核办法要体现问题导向,有的地方侵占河湖比较严重,有的河湖面临的是排污量比较多、污染比较严重,需要各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水利部将建立“河长制”的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各个地方“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我们还建立了评估制度,2017年底要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全面完成的时候要开展总结评估。”周学文称。

    《意见》还提出,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外,河长需要对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负责。《意见》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也就是追究河长的责任。”周学文表示。

    问责不仅仅限于《意见》本身。

    周学文称,水利部还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并且组织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规定,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称,要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同时还要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面落实“河长制”。

    中央环保督查组第一批8个督查组工作已经结束,第二批7个督查组已经进驻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个省(市)。

    第一批督查工作结果显示,云南、河南、内蒙古等一些地区环保仍然让位于经济发展。

    “一些地方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问题的背后是责任不够落实。一些地方的产业结构偏向重工业,布局也不够合理。如何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地方党委政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当党委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对每一个河段都负起责任来的时候,我相信他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推动一些像化工园区产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就会更加有利了。”张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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