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选址意见沟通机制。是否属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由环保、食药监部门及镇街共同认定,并出具餐饮经营项目选址联合检查意见。
二是环保事项告知协作机制。新建6个(含)基准灶头以上的餐饮项目,由食药监部门将经营地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等事项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意见。
三是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食药监部门发现餐饮经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互相及时通报、移送对方依法查处。
四是餐饮污染整治合作机制。对群众投诉的油烟污染和无证经营餐饮项目,由环保、食药监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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