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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污染学校不担责的“好日子”已经过去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6-06-23 访问:

      原标题:装修污染 学校不担责的“好日子”已经过去

      北京昌平区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给教室装修后,该校四年级学生小丽(化名)患上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患病8个月后,11岁的小丽离开人世。为了讨说法,小丽父母起诉学校索赔。今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小丽父母各项损失42万余元,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这起官司从2013年打到现在,从最终结果来说,小丽父母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即便如此,也正如媒体所言,“终审判决学校装修与学生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国内法院尚属首案”。

      应承认,在小丽患病与学校装修之间究竟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以及学校的过错问题等几个方面,是存在很大争议的,特别是学校认为装修所用油漆合格,指出同教室的其他学生身体无任何不适,意在表明小丽患病与学校无关,而小丽父母在这个关键性争议上也确实提供不了充分而确定的客观证据。

      基于此,法院无论是选择延续类似官司家长败诉的惯例,还是选择创造“国内首案”的样本,都是可以的。事实上,校园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近年逐渐增多,当越来越多的家长陷入维护权利的“孤军奋战”之中,愈加期待通过法律的调控机制,来一起遏制校园污染兀自向下的滑落轨迹,舒缓公众的集体焦灼。

      从这个意义上,北京一中院在这起官司当中体现出了很高的智慧和远见。尽管“从规范学校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最终仅认定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足以创造历史载入史册。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肯定的那样,北京一中院的审判思路具有一定的判例意义,为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进行审判时提供了参考。

      确实,报道里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分享和扩散:“法院认为,在如今化学毒物对人体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产生危害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学校的行为明显不当,临近放假,学校只须将刷漆稍后推迟数天,便可以将危险因素排除。因此,学校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没有避免的过错;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为小丽提供切实安全的学习环境,亦存在过错”。这种从弱势当事人角度出发、与民众产生高度共鸣的见解,如果可以写进更多的同类案件的判决书,公众岂能不欢迎?

      无论如何,当法院已经开始“在如今化学毒物对人体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产生危害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刷新审判思路,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好日子”已经过去,希望学校以及相关部门能够注意到这种“风向”的变化,对校园环境安全更上心、更认真一些,这也是公众最终所期待的。(相关报道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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