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放毒污染环境 广州白云五金厂一把手获刑兼罚款
文/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万鹏 刘娅
偷排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的废水到水坑,五金厂的“一把手”被判刑了。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一家五金厂因偷排超标生产废水,该厂厂长被白云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回放
五金厂废水排放超标 厂长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周某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一家五金制品厂担任厂长期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该厂被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消防池墙外排放口有污水排放、污水站墙外有渗液口,未经处理的由生产所产生的重金属污水流入当地一条名叫白沙坑的水坑中。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
2015年4月27日10时许,周某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周某强的刑事责任。此前受审时,周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周某强的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在量刑上考虑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其已采取相关排污整改措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建议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认为被告人周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周某强有自首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周某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周某强适用缓刑。考虑到周某强在生产经营中污染了环境,法院决定在经济上对周某强从严惩处。
宣判后,周某强认为判决罚金刑过重,待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释法
14类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则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14类情形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明确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链接
破坏环境犯罪案 呈逐年减少趋势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打击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力度。据统计,2013年至2016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已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4件,依法对24人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案件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对遏制该类犯罪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今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被上级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审理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河源共10个地级市)属基层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编辑:邬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