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什么失灵
冯海宁《中国青年报》(2015年11月10日02版)
进入供暖季一周后,辽宁省会沈阳迎来持续的空气严重污染。然而,一级预警发布数小时后,建筑工地却顶着停工禁令继续施工、环保局官网瘫痪近两小时、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启动一级响应竟不知情……有人提出质疑,面对如此重度雾霾污染,政府的应急预案为何“梗阻”?(新华网11月9日)
国务院2013年7月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各地及时制定了各自的应急预案,沈阳市政府办也在2014年1月下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各地政府制定这种应急预案的目的,当然是调动各种有效力量有序应对重污染天气,以降低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然而,最近沈阳遭遇六级严重雾霾污染,局部雾霾指数一度突破1400(微克/立方米),在市民期待应急预案发挥积极作用时,这个应急预案却失灵了——多个部门官网未发布预警信息,环保局官网一度瘫痪;即使沈阳发布了一级红色预警,但工地仍旧机器轰鸣,也未对机动车限行。
也就是说,虽然有了应急预案,预案内容看起来也面面俱到,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预案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有关各方并没有严格按照预案规定来操作。那么,沈阳应急预案“梗阻”或失灵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谁应该为此次预案失灵承担失职责任?
根据《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因为只有严厉追责,才能强化有关方面的责任意识,避免类似情形的重演。
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公共事件,应该认真反思。 所谓“公共事件”,一般是指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和重大影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失灵,对当地的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比如,医院呼吸科门诊、住院病房的病人数都有所增加;再比如,工地在空气严重污染情况下照常施工,未对机动车进行限行,这会让某些单位、某些人养成不良习惯,最终危害社会。
此外,应急预案失灵还损害了当地政府形象及法律公信力。政府制定应急预案也是一种郑重承诺,不按预案规定操作自然会影响政府形象。而且,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当预案失灵,不免会连累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