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人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通讯员 葛宝华)9月23日,昆山市法院一审对三起污染环境罪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2014年,邓某在太仓市某民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违法排放,重金属总锌、总镍、总铬的含量分别超标1700余倍、300余倍和200余倍;陈某、马某夫妇在昆山市某民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违法排放,重金属总铬、总锌的含量分别超标6倍以上和54倍以上;周某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太仓市租赁厂房内非法电镀,其所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总镍、总锌、总铬的含量分别超标12.4倍、81倍和8.76倍。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从事非法电镀时排放的有毒废水中,总锌、总铬等重金属的含量均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