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电(通讯员周文平 张学梅)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首例污染环境案,近日在该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照之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发余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31岁的田照之是六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一生产车间负责人,现年47岁的陈发余是该市一农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因为担心浪费油漆影响年终奖,田照之在明知油漆渣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没有审查陈发余的资质,便以每车100元的价格,草率地将存放在公司生产车间外的油漆渣交由陈发余处置。当天,陈发余用自己的农用四轮车,分4次将油漆渣分散倾倒在该市开发区霍邱路与皋陶路交叉口等多个地点。
案发数十分钟后,六安市环保局开发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霍邱路与皋陶路交叉口发现了陈发余所倾倒的废弃油漆渣,及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找到了另外几处倾倒地。2014年5月19日,田照之、陈发余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田照之、陈发余倾倒的废弃油漆渣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重达4.68吨。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依据2013年6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而此案也是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该市发生的首例因污染环境入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