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9月23日电(记者 金正、仇逸)从严管理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符合上海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城市地位。今后,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有望从内环扩展至外环;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烟花爆竹或将一律禁止燃放。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22日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强化严格管理措施,明确经营管理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现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1994年颁布,1997年修改,施行已超过20年。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以及相应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范。上海现行《条例》中有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部门、管理体制以及处罚幅度等条款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需予以完善。
同时,随着上海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大气污染的日趋严重,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受到广泛关注,为更好地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适时对《条例》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按照上海现行《条例》规定,内环线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上海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今年元宵节后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有89%的上海市民支持在外环线以内和重点防控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此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禁止燃放区域”明确为“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外环线以外区域的重要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除了安全问题外,大气污染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草案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