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张吟丰伍飞
购买三无产品给钢材除锈,污水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排到池塘,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严重。近日,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提起公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尘埃落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2日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喻德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5月,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村民胡先生发现自家水井出现异样。胡先生顺藤摸瓜找出“祸首”——自家水井附近的一口废弃池塘内,水体出现被污染现象,池塘旁边就是喻德强经营的钢材除锈加工作坊。
同年5月25日,黄兴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便赶到该无名作坊内查看,并现场扣押了两桶抛光剂。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扣押的抛光剂液体中检出硫酸成分。
接到举报后,长沙县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2014年5月26日,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该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含量1.17、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2.70、总磷含量5.30、总铬含量9.73,均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铬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中该含量排放浓度限值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移送至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长沙县检察院审查查明,2014年2月16日,喻德强在该县黄兴镇光达村租用民房无证经营一个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情况下,明知广东省佛山市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是三无产品,仍从其处购进1700余公斤,除锈后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至2014年4月23日,喻德强先后两次排放了半池污水。其间,作坊的酸洗池破裂还流出酸洗液至周边地表,导致作坊旁边的村民胡某家的井水被酸洗液浸染后已不能饮用。
长沙县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需对市检测中心站出具的报告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方可作证据使用。在经湖南省环保厅对检测报告予以认可后,该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喻德强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向长沙县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5日,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喻德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对此,喻德强提出上诉。二审中,长沙市中院认为,喻德强在传唤前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喻德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悔罪表现,长沙市中院决定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对喻德强的定罪部分,即仍判处污染环境罪,但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原标题: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