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3日讯(记者 马云云) 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3日上午,济南市两级法院举行法律宣传活动。记者从现场获悉,环境被污染,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修复,且只要污染了环境,污染者即便没有主观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尽管新环保法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环境污染情况也愈发引发关注,但据记者了解,遇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时,人们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还不够,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也较少。
那么,如果遇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况,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济南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学宽介绍,污染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以请求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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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被污染受害人可要求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