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三亚3月28日电(记者 阚枫)“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8日在海南三亚表示。
奚晓明的上述言论发表在3月28日在海南三亚举行的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当日来自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五个金砖国家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围绕“金砖国家司法制度新发展”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进行讨论。
金砖各国的大法官们相聚一起共商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大计,这在金砖国家交往与合作的历史上还是首次。论坛现场,同为新兴经济体的金砖五国,如何运用法律,处理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了各国大法官们交流的重点。
奚晓明在发言中表示,金砖国家作为全球重要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期,相对于成熟市场经济体,我们在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任务更为迫切,面临的挑战也更为严峻。
在介绍中国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的主要做法时,奚晓明表示,为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统一司法尺度,中国最高法院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建设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目标。
据介绍,2014年6月,最高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司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此外,截止2014年底,全国四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382个。
在依法严格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方面,奚晓明称,据统计,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毁损林业资源等案件中实行“补种复绿”,即在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判令其在原先损毁的林地上进行补种。
“这种做法既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又可以使被损环境尽快得到修复。” 奚晓明说。
奚晓明介绍,2014年,各级法院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7639件,审结76153件,其中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881件,同比上升51.15%。
“为改变当前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时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也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奚晓明介绍。
谈及当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困难和挑战,奚晓明称,要进一步提升中国现有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进一步积累审判经验;此外,环境资源审判的配套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是要尽快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对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完)
(原标题: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同比增7.9倍)